2015年4月18日

死刑候刑人志願行刑班雜談(20150418)

有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的被害家屬出面呼籲停止死刑。

「寬恕」是很崇高的美德。有些奉行伊斯蘭教法的國家,允許被害人家屬在行刑的當下寬恕兇手而免除其死罪(印象中好像是連活罪也赦免)。

但問題是:像恐怖攻擊或校園槍擊這種大規模的暴力行動,被害者不是只有一人。所以,除非所有的家屬都同意寬恕,不然這種濫情的廢死口號,豈不是踐踏了那些希望看到衡平與正義的家屬?

再說,其實這個世界上存在著許多〝寧死不屈〞的梁山型好漢(比方說茅十八這種人)。對於她們而言,「無假釋終身監禁」(life without parole, LWP)比「砍頭」還要痛苦;因為後者只需要痛苦一次,前者卻必須痛苦終身。

而且,誠如我之前在別篇提到的:監獄裡頭終究還是存在著「社會」的。而對LWP受刑人而言,倘若不存在「死刑」,則她無論在監獄之中犯下多令人髮指的滔天重罪,獄方也好,司法部門也好,全部都不能再額外處罰她什麼。(三個終身監禁會比一個終身監禁可怕嗎?)

倘若堅持廢死,但又想懲處前述這種LWP受刑人在獄中的暴行時,則唯一的可能作法,就是將她單獨監禁。一來作為處罰,二來可確保其它受刑人的安危。

然而,目前學界早就已經發現:長時期的單獨終身監禁,其實對於當事人的心理、精神與肉體健康狀況而言,有很顯著的傷害效果;不僅可能造成幻覺,甚至會造成人格解離(建議可參閱 http://www.solitaryconfinement.org/sourcebook-on-solitary-c…)。

美國公民聯盟目前已經傾向定義:針對未成年人的全天性單獨監禁(每天23小時),是一種不人道的虐待。

成年人或許比較能承受得起單獨監禁的傷害。但如果是長達數十年的單獨監禁呢?我們真的以為那樣的作法比廢死還要人道嗎?

倘若短期或零星的單獨監禁,不足以遏止惡質受刑人在獄中霸凌她人,則死刑就必須被視為是懲處這類惡質受刑人的最終手段。

下面的構想,是我幾年前想到的作法,是我關於整套刑罰與更生理論的一部分。我一直沒動筆寫這些,是因為我相信這些構想還有很多商榷之處,而我對於這部份的知識讀得比較少,經驗也不足,所以寧願先不要多說。

不過,如果不介意可能問題很多的話,不妨聊充討論。

很簡化來說,我對於死刑的想法是搭配在我對於重罪累犯(felony recidivist)、反社會人格者(sociopath)與心理變態(psychopath)三種罪犯(簡稱FSP)的想法之上。

除了FSP以外的罪犯,原則上,我都希望盡可能地幫助受刑人能重回社會。但這部份的構想,受限於我自己對更生人困境的認識實在太過淺薄,所以此處就先不提了。除此之外,冤獄的情形此處我也先不提。此處只談FSP罪犯。

死刑是一種將受刑人與社會作永久性隔絕的最極端手段,所以,只有當犯行幾無爭議,且罪行確實重大到「社會普遍已無法與之共存」之程度時,我們才應該判處行為人死刑。

死刑的存在是必要的;因為它可以增加司法系統對於罪行、悔意與對社會造成之傷害程度的應對彈性。

倘若不存在死刑,則我們對於極端殘酷的暴行,以及那些絕對不會悔改、也絕對不可能與社會一般人和平共存的反社會人格者或心理變態者,就沒有辦法處理了。

如果我們沒有辦法將FSP罪犯等隔絕於社會之外,那就等於是把絕大多數的守法公民暴露於這些FSP罪犯的魔爪之下。

難道這個世界上真的會有廢死主義者,寧願隻身攜金帶銀地在深夜走在底特律街頭嗎?(若以雙北八百萬人口規模的城市來算,底特律的治安,等於是每年會有四千人被殺,五千人被性侵,五萬人被搶劫)

我相信不會。如果她們真的不會,則何以我們還要假裝這些FSP罪犯都有可能被矯治?仍有可能〝重返〞社會?

倘若我們最終不得不將這些FSP罪犯永久地隔絕於社會之外,則我們難道不需要為了她們在服刑時的生活,建立一個監獄內部的社會秩序?

倘若我們最終不得不設置某些刑罰,以規訓FSP罪犯於獄中的社會生活,則死刑對於處罰FSP罪犯而言,就是必要的選項之一。

所以,儘管執行死刑好像很殘酷,但它是一個文明社會維持自身存續的必要之惡──正如一個國家為了自衛而必須允許軍人或甚至國民在戰場上殺害敵人一般。

墨家談兼愛非攻,反對霸道與帝國主義。但墨家從來沒有反對過「抵抗入侵」或「自衛」這種義戰(just war)。恰恰相反,《墨子》最後兩卷談的都是練兵備戰之道。既然要守城,就不可能預設「不殺人」;不然如何嚇阻侵略者的野心?

作為一個佛教徒,我當然不樂見一條生命因為我們而死。但我個人或許可以寧願坐牢當良心犯也不願上戰場殺人,然而我卻無法想像一整個社會的多數人都持這種觀點而拒絕服兵役或抵抗敵人的入侵。若真如此,這樣的社會如何可能抵抗外敵?

同理,我也不能想像我們居然能要求警察必須在值勤的時候,將那些正在瞄準她們而開槍攻擊的匪徒之生命,看得比她們自己的生命還要重要。

所以,除非整個國內與國際社會的人統統都道德高尚,不然維持文明秩序的武力與懲罰是必要的。這恰好不是殘酷,而是大愛大勇。

對於絕大多數的人而言,「殺害另外一條人命」這種事,終究會造成心理與人格上的傷害。所以軍隊與警察,總是基於為了捍衛文明秩序的共善目的,而志願承擔這種損害。

回頭談受刑人。

在我想來,死刑候刑人,應該集中於特定監獄(或監獄中的特定區域)關押,以避免造成對一般受刑人的傷害。同理,LWP受刑人,也應該與一般受刑人隔開服刑。

至於死刑候刑人是否應該與LWP受刑人隔開,我目前沒有絕對堅持的立場;我傾向將死刑候刑人與LWP受刑人混合關押(理由且待後敘)。

假設我們同意存在死刑,則我們就必然面對「如何行刑」與「誰來行刑」這種問題。前者,我在此處先不論。我只談後者。

目前絕大多數國家,都是由資深獄卒編組成行刑班(一般都是三人),然後同時執行死刑,以分擔殺人行為的心理折磨。

然而,我完全同意:這樣一來,等於是整個社會把自己的文明秩序與安寧,建築在這些少數人的犧牲之上。

所以,我很天馬行空(或者該稱驚世駭俗)地想到了一個作法。我的想法是,由已經確定被判決死刑的人,自願擔任行刑班成員。當然,其餘種種分散殺人疚衍的設計自然照舊。

倘若死刑候刑人某甲成功地因為擔任行刑班成員而執行了另一死刑候刑人某乙之死刑,則某甲的死刑執行日期便可延後若干時日。

原則上,同一監獄的死刑候刑人,優先處決彼此。倘若單一監獄之死刑候刑人數量不足,則應將不同監獄之死刑候刑人合併關押。倘若死刑候刑人仍然不足組成行刑班,則便暫停死刑之執行;直到該監獄補進「行刑班規模+1」的死刑候刑人人數後,才會繼續恢復執行死刑。

但究竟應該延後多久才算合理?這個問題,我沒有標準答案。但我傾向主張,每當要執行一次死刑時,就應該組成一個行刑班;也就是說,假設某年秋決,某監獄決定一口氣處決10人,則該監獄就應該先關押至少40名死刑候刑人。

而延後的時日長短,則應根據「關押中死刑候刑人人數」、「一年預計舉行死刑次數」(每月一次?每季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與「新的死刑候刑人之增補人數」三個變項來設計公式。

倘若有死刑候刑人不願意繼續苟活,或不願意參與處刑,則她只需要放棄申請加入死刑班即可甘願伏法。

理想狀態是:所有被判處死刑者,都能在一年內因為參與行刑而得以延後行刑,或者是因為放棄參與行刑而甘願伏法。

而另一個理想狀態是:假設所有死刑候刑人都熱愛自己的性命,則每年實際因處刑而死的人數,則約略等於該年度新增加的判處死刑人數。

倘若志願擔任行刑班成員的死刑候刑人數多於行刑班的編制,則以抽籤方式決定誰可以擔任該次行刑班的成員;但抽籤的規則應對「最不常擔任行刑班成員者」最有利,而對「最常擔任行刑班成員者」最不利。

倘若出現相同順位的多名志願者時,則再以「距離行刑期間」之長短排序,以「較快面臨死刑者」為優先。

倘若還是出現相同順位的多名志願者時,則再以「年齡」之高低排序,以「較年輕者」為優先。

倘若真的出現「多名同年同月同日生、且同一天被判處死刑,而同時被關押於同一監獄者,同時志願決定角逐同一批次的行刑班成員」的情形,那就丟銅板或猜拳決定吧。

因此,當社會風氣溫和、罕有暴行重罪發生時,則死刑也可能變成無期徒刑;因為死刑候刑人總數不足以組成行刑班。

在這個制度中,雖然所有死刑候刑人都是被司法系統正式判處死刑的,但最終執行死刑的,是她們這個社群本身。而由於她們可以通過志願承擔某種「社會負荷」的方式來回報社會而得以延後行刑,所以她們倘若最後真的被處死,也是因為社會增加了過多的死刑候刑人所致。這就減少了執行死刑的暴虐程度。

在這個制度中,所有被判處死刑的受刑人,彼此形成了一個虛擬的社群。在這個社群中,她們以同儕的身份,執行彼此的死刑,但卻又因為幫社會承擔「制裁死刑犯」而得到了苟活的機會。

表面上,這個制度看起來殘忍;因為它居然要讓一群人集體決定彼此的生死。但反過來說,難道這不就正是所謂的文明社會所作的事情嗎?難道社會中的公民不是通過選舉代議士或創制複決而制定各種刑法?又因為擔任陪審員(這裡指的是英美法體系)而決定了別人的生死嗎?如果「文明」終究得靠社會成員通過集體制裁才能達成個體的理性自治,則一模一樣的邏輯,也應該適用於死刑候刑人這個社群之中。

所以這個制度不但不殘忍,它反而是文明的表現:因為它把文明社會用以維持秩序的方式,重新帶給那些早就已經拋棄文明的FSP罪犯身上。

倘若她們會因為這個制度而感覺到心理壓力與痛苦,則那就表示她們果然還是貪戀生命的人。而既然她們自己也是個貪戀生命之徒,則當初又為何能夠狠心奪取別人的生命呢?

恰恰是這個制度,才能讓這些曾經對社會造成極大傷害的FSP罪犯,重新認識生命的寶貴,從而真心懺悔自己過往的所作所為。

也許她們因為惡跡斑斑而早已失去重回社會自新的可能,但對她們而言,若能於這一世結束前真心懺悔,則對於來世(無論是進入輪迴或是上天堂下地獄)的去處總是沒有壞處的。

而最重要的是:每一個死刑候刑人的最終死亡,都讓其它的候刑人得以苟活下去。這是這些因為犯過重大錯誤而被隔絕於社會之外的人,在死前所能作的最大回報。

我承認這個作法很驚世駭俗,也很天馬行空。最重要的是:我相信裡頭一定存在很多我思慮不周延的地方;這絕對是由於我對於真實的監獄運作了解甚少的緣故。

無論如何,這只是一個聊充討論的想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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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補充】

風傳媒這篇訪問了更生人,談獄中死囚如何怕死又想早點死。

我這篇的精神是:給死囚一個反省的時間,然後讓她們自己決定接受處決的時程。如果受刑人自知罪行深重、甘願就死,其實任何無謂的阻止,都只是在追求倡議者與運動者個人的自我滿足而已;既非為了正義,也非為了公共利益,更不是為了尊重受刑人的意願。

很遺憾的是:我自認我的構想還有不少需要精鍊的地方,可惜社會上並沒有太多人真的願意借我她們的智慧一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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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補充】

或有問:「萬一行刑班中有人在行刑前反悔如何?」的話,則不管是電椅或注射、由於都會要求「整個行刑班同時按鈕」、所以會因為「其中有人臨時決定不作為」而順延該次的行刑排程;之後當然就是更換行刑班人員。

在我的構想中,這種「臨時反悔」當然會使得該死刑候刑人失去「通過承擔行刑責任而得以延緩自身死刑執行時間」的資格。

倘若行刑班中死刑候刑人之「反悔」是基於「誠心懺悔」,則該死刑候刑人當然沒有理由延遲執行自己身上的死刑。何以故?因為沒有任何一種「誠心懺悔」可以定義在「不願意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之上;而已經被判處死刑的人(假設不存在冤獄問題),除了「以死謝罪」之外、也沒有什麼別的「負責任」的方式了。

倘若行刑班中死刑候刑人之「反悔」是基於「恐懼殺人」,則該死刑候刑人必然只可能基於下面二種理由:一、不願意自己沾染對方那種「即將被殺的恐懼與悔恨」情緒;二、不願意自己沾染「殺人」的罪惡。

無論是這兩種理由的哪一者,其實某種程度上也算是「終於能讓該死刑候刑人理解被害人痛苦」的一種方式。而既然當初的犯罪者終於也能理解被害人的痛苦了,則接下來就是學習「用自己的生命來為自己所造作的罪業負責」這點了。

難道我們要期待“確實已經認知到被害人之痛苦”的加害者、居然不在乎是否要為了自己曾經的殘酷暴行及其結果負責嗎?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我想問作者,你提出犯人行刑班,有考慮執行層面的問題嗎,犯人在執行死刑的時候,會不會拿到致命性武器,如果是的話等同自尋死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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